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安裝使用衛星電視 廣播地面接收設施
發布時間:2013-12-12 作者:本站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省、市宣傳思想工作會議精神,鞏固廣播電視媒體的宣傳主陣地,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新一輪有線數字電視整體轉換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3〕108號)的要求和市政府專題辦公會議精神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市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安裝、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國家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銷售實行“專產專營”、“不得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實施“村村通”廣播電視直播衛星工程,主要目的是解決邊遠山區農村已通電自然村廣播電視“盲村”農民聽不到廣播看不到電視的問題。“村村通”直播衛星接收設施的管理屬于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范疇,只能在批準的村莊內使用,不能異地使用或進城,并由廣電網絡部門負責實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銷售、安裝、使用直播衛星接收設施。
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將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者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
四、擅自銷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對在報刑雜志、居民住宅小區、互聯網上刊登、張貼、散發和設置有關推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產品和安裝服務廣告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五、凡未經批準,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文化市場稽查部門依法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自本通告張貼之日起10日內必須自行拆除所安裝的設備,自覺上繳所售的設備。逾期不拆除或不上繳的,相關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七、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南平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南 平 市 公 安 局
2013年11月7日
一、國家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銷售實行“專產專營”、“不得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實施“村村通”廣播電視直播衛星工程,主要目的是解決邊遠山區農村已通電自然村廣播電視“盲村”農民聽不到廣播看不到電視的問題。“村村通”直播衛星接收設施的管理屬于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范疇,只能在批準的村莊內使用,不能異地使用或進城,并由廣電網絡部門負責實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銷售、安裝、使用直播衛星接收設施。
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將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者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
四、擅自銷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對在報刑雜志、居民住宅小區、互聯網上刊登、張貼、散發和設置有關推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產品和安裝服務廣告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五、凡未經批準,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文化市場稽查部門依法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自本通告張貼之日起10日內必須自行拆除所安裝的設備,自覺上繳所售的設備。逾期不拆除或不上繳的,相關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七、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南平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南 平 市 公 安 局
2013年11月7日